广东省高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布时间:2006-12-23 16:54:06 点击数:
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任务,也是经济审判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为规范我省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1998年6月1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任务,也是经济审判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为规范我省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1998年6月10日至12日在深圳召开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与会同志对如何规范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立案审查
    1、破产案件是立审合一的特殊类型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即立案)与宣告企业破产有着密切关系,因此,破产申请的受理应当由审理破产案件的经济庭或破产庭直接审查立案。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属于没有经营人员、没有经营场所、没有资产、没有帐册的“四无”企业,因无产可破,人民法院可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4、国有企业申请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外,必须做出相应的职工安置预案,且该预案须经当地政府劳动部门批准,确保职工安置渠道畅通。凡国有企业职工未作安置预案或方案不完善的,可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5、凡属试点城市辖区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和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不包括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属企业)申请破产,并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以及与此相配套的有关文件的,必须纳入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工作计划》内,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
    6、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
    7、试点城市国有内贸、外贸企业申请破产,须做好破产预案,并由省经委牵头,充分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商省内贸、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人民银行分行等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后,债务人方可依法申请破产。
    8、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并预交受理破产申请发布公告、组织破产清算等必要的诉讼费用。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15日内,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凡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必须中止执行。民事执行程序终结应以被执行标的的所有权转移为依据。

    二、关于破产宣告
    10、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对企业主体消灭作出的法律确认。受理破产申请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整顿或提供担保或债务人申请和解的,经审查符合破产条件,即可裁定宣告破产,并在宣告破产之后及时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11、在受理破产申请至发出破产宣告期间,人民法院可成立临时监管小组,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财产和
财务进行监督,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在临时监管小组监督下进行。

    三、关于清算组
    12、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人民银行、国资、工商、审计、经委、劳动、税务等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保持相对稳定性,同一清算组的主要成员可以参加不同破产案件的破产清算工作。成立有清算中介组织的城市或地区,可以邀请或指定清算中介组织参与清算组的工作并逐步实现清算工作专业化。
    13、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分配方案,依法提出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方案,依法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提交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14、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监督。清算组成员不得侵占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组成员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四、关于债权人会议
    15、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表达其意思、行使其权利的重要形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或债权人人数少为由取消债权人会议。但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终结诉讼的除外。
    16、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请债权的所有债权人组成。破产企业债权银行总行或分(支)行应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审阅清算组清算、审计和评估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17、对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五、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18、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向清算组举证证明其所有权,经法院审查后,通过清算组取回。
    19、申请破产的企业在其他企业投资的股份,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应当及时转让,所得价款列入破产财产。

    六、关于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
    20、试点城市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前应由清算组委托具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出让合同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的,须由具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
    21、破产企业财产变现应当采取以拍卖为主的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的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选择了解市场行情、资信较好的拍卖行并委托其进行破产财产拍卖,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22、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公告应当明确、具体,对参与竞买的主体不得设立不必要的限制条件。

    七、关于担保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23、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财产计人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
    24、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
    25、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涉及保证合同的效力时,不得以保证人为破产企业担保系因政府指令而违背其意志或以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等为由,确认保证合同无效,亦不得在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后,免除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26、试点城市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对剩余部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依次从处置无抵押财产、其他抵押财产所得中拨付。抵押权人未优先受偿部分,参加一般债权的清偿分配。

    八、关于破产财产分配
    27、试点城市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转让该国有工业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非试点城市企业破产和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而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妥善解决。

    九、关于裁定终结诉讼
    28、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作出终结裁定:
    (1)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裁定终结;
    (2)企业经过整顿,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而裁定终结;
    (3)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裁定终结。

    十、其他
    29、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切实降低破产成本,降低各种评估、审计、转让、拍卖等费用。清算组应当做好各种费用开支的安排,人民法院在审查和批准支出时严格把关,切实维护破产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30、对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行为,可以给予民事制裁。
    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发现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1、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加强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32、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通知其依法纠正。必要时可以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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