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离婚律师: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8-07-01 21:26:17 点击数:
导读: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

       夫妻离婚后,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夫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推荐律师: 赵小兔律师 详细介绍>>
咨询电话: 137 2648 0060
 QQ 咨询: 113298052
电子邮箱: zhao-xiaotu@qq.com
在线咨询: 给赵小兔律师留言咨询
执业理念:   诚信为本,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东莞离婚律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如何解决? 下一篇:东莞婚姻律师: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