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提高企业胜诉率

  发布时间:2008-07-09 18:13:27 点击数:
导读:  视点: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比例很高,据上海市劳动争议委员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劳动者全部胜诉和部分胜诉的比例为86%。这一方面反映出本市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

  视点: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比例很高,据上海市劳动争议委员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去年劳动者全部胜诉和部分胜诉的比例为86%。这一方面反映出本市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在依法管理、严格履行合同、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在纠正、改善这些问题的同时,企业还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提高胜诉几率?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通过对两例企业胜诉纠纷的分析提出,规范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不仅能保护员工利益,也是企业维权的关键。

  事件一:20041月,某知名公司以连续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了高级管理人员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办理了退工等相应手续。20043月份,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张某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另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证明,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而用人单位则出具了经过张某曾经签收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包括该名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如“3天以上事假申请程序:……经理、副经理请假应当填写单位统一制定的事假申请表,并经总裁和人事部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缺勤……”。同时,单位还规定了“连续旷工10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而张某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单位在有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支持了单位的主张。

  事件二: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

  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律师论点:
上述两个案例其实都说明了同一个问题,即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规范企业善用规章制度,便把握了劳动争议的主动权。

  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以及请假的具体审批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法》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把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留给了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在面临劳动争议纠纷中解除劳动关系这一难题时,都输在了“明确的规章制度”上,出了问题再想起亡羊补牢的情形一再出现。规范的企业则正是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就充分考虑所有的情形,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加以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这样的规章制度便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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