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须知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9-06-12 15:28:33 点击数:
导读:一、管辖(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分工: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一、管辖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户口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二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7、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

    (一)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异议权的行使。

    (二)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依法应当审理。如果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四、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此条亦适用行政诉讼):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

    (二)证据正本一份,副本按被告人人数提供;

    (三)原告的身份证明,原告为个人的,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诉讼时效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举证责任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三)下列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八、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进行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10、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1、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2、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依法提供证据;

    4、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6、原告须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7、被告亦须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若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8、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九、上诉

    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称为上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这一项诉讼权利叫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诉权的诉讼代理人。这些是: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一审判决确定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

    (二)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其他裁定,都不准上诉。调解书也不能上诉。

    (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对判决提起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

    (四)必须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被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同时,必须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至指定的农行收费处缴纳。如果交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如果当事人未申请缓、减、免交而逾期未缴纳,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批准,法院通知后仍不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五)一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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