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9-07-09 17:21:09 点击数:
导读: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一、镇(街)职…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协助,镇(街)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1、居委会(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报名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四)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记票人和监票人。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方式。采用差额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至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5、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按以下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2、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3)回收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
(5)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6)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4、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组成发放组(发放组至少由2人组成,其中1名须是居委会(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通过快递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收到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并应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流动投票箱内。每次发放选票结束后,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村委会)集中保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邮寄的选票应当放入投票箱,在开票时当场拆封。
(3)组织计票
组织计票时,为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符合规定的,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
业主委员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一)业主委员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或侵害业主其他权益;
(二)业主委员会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提高物业管理收费;
(三)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管理秩序;
(四)经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请求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情况和拟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情况不属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请求的业主。
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通知,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将通知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被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撤销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交回市房产管理局;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解决。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同。
(二)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因违反相关法规被撤销的,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增补委员后,应重新持原备案申请表及回执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七、附则
(一)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议程规则示范文本由省建设厅制定,相关表格样本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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