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9-09-03 15:23:58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周女士离婚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前夫张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财产分割而拒绝。周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12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周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

    中国法院网讯   周女士离婚已2年后要求和前夫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前夫张先生则称离婚时约定没有财产分割而拒绝。周女士为此将前夫和婆婆告上法庭。12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周女士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和张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周女士、张先生、张先生的母亲王大妈共同共有”。后来,周女士和张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现周女士认为当时对她和前夫共同所有的房屋未作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系争房依法分割,并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法庭审理中,双方确认系争房现市场价为120万元。

    张先生、王大妈辩称,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认为他与周女士离婚时,除对子女抚育作了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是在合法场所由周女士书写,系其真实意思;协议中明确的无财产分割包括了系争房;因此,周女士已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考虑到周女士是小孩的母亲,故未将她的名字从产权证中去除。现离婚已2年,周女士再行提出诉讼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目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周女士放弃了对系争房的所有权。由于原、被告在产证登记中对各自共有权利未作明确约定,周女士主张其中三分之一份额并无不当。综上,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被告张先生、王大妈所有;张先生、王大妈应给付周女士40万元。

 

推荐律师: 赵小兔律师 详细介绍>>
咨询电话: 137 2648 0060
 QQ 咨询: 113298052
电子邮箱: zhao-xiaotu@qq.com
在线咨询: 给赵小兔律师留言咨询
执业理念: 诚信为本,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东                   

上一篇:东莞婚姻律师:“80后”夫妻离婚 财产不多“纠纷”多 下一篇:东莞婚姻律师:前妻获得儿子赠与房产 前夫诉请分割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