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婚姻律师:大学生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因年满18岁被驳回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09-09-03 15:32:34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7月24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强诉其父亲王宝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王强年满十八周岁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宝系原告王强…

   中国法院网讯   7月24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强诉其父亲王宝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王强年满十八周岁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宝系原告王强的生父,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1991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父亲生活,但到原告读小学时,原告就回到母亲身边生活,被告也承担了部分抚养费到原告高中毕业。2007年9月,原告进入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但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而且原告在对待被告的态度上有所欠缺。被告组成新家庭,每月仅有1160元的工资收入,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已经不能负担原告继续学业,所以被告不再支付原告在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每年3000的费用。

    在本案中,王宝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养一个13岁的儿子,王强要求王宝每年支付3000元,王宝确实难负担。王强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此时王强就无权要求父亲王宝再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

 

推荐律师: 赵小兔律师 详细介绍>>
咨询电话: 137 2648 0060
 QQ 咨询: 113298052
电子邮箱: zhao-xiaotu@qq.com
在线咨询: 给赵小兔律师留言咨询
执业理念:   诚信为本,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东                 

上一篇:东莞婚姻律师:离异后擅自改变孩子姓氏 法院判决恢复原姓名 下一篇:东莞婚姻律师:女儿随父生活凄苦 妻诉变更抚养监护权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