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停止侵权的责任方式

  发布时间:2010-01-07 13:01:01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冬梅本案中,法院对于侵权建筑作品如何适用停止侵权的责任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对泰赫雅特中心予以改建,使该建筑不再具有与原告建筑主要特征组…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张冬梅

  本案中,法院对于侵权建筑作品如何适用停止侵权的责任方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对泰赫雅特中心予以改建,使该建筑不再具有与原告建筑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近似的外观造型。

  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本案判令对侵权建筑作品予以改建,是否属于民事责任?应属于哪一种责任形式呢?法院把这种责任定位为“停止侵害”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停止侵害,是指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停止侵害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的扩大。显然,只有改变侵权建筑物的外表,才能终止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这与在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判决中责令删除、改动侵权的文字作品中的侵权部分是一样的。

  有人认为,法院在审理侵犯建筑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明确责令当事人拆除侵权建筑作品。我们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但是,如何具体适用此种责任形式,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如果被侵犯的只是部分内容,法院往往考虑避免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而不再判令停止出版发行,而是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本案中,法院在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时,判令被告对侵权建筑作品予以改建,使该建筑不再具有与原告建筑主要特征组合相同或近似的外观造型,既考虑了对侵权行为予以有效遏制,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又考虑了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这一责任形式,避免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

  建筑物的建设、改建受严格的管理,有一系列的法规、规章的限制。因此,法院在判令对建筑物进行改建时,应注意将改建限制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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