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否认其为公司股东的纠纷应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0-01-07 23:46:46 点击数:
导读:答: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

 

    答:经登记的公司股东以其身份被冒用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非公司股东,该请求虽然涉及法律事实的确认,但该事实的确认与股东权利与义务直接相关,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并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有确切证据证明经登记的公司股东系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的,且其有从未具有设立公司和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冒用或盗用身份的股东不是公司股东,而以实际出资人为股东。鉴于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不是公司股东,故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在判决否认被冒用或盗用身份的人为公司股东后,如果由此导致出现一人公司情形时,按照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对外承担责任。
    (2)经登记的公司股东被他人冒用或盗用身份进行公司登记,但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事后明知但不作反对表示,或者该股东确认表示愿意成为为公司股东,或虽未明确表示,但实际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3)经审理确认,有证据证明该登记股东明知他人使用其名义设立公司而出借身份证明的,法院应当驳回该公司股东请求确认其非公司股东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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