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0-01-07 23:47:44 点击数:
导读:答: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

 

    答:根据《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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