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员工工伤补偿须知

  发布时间:2010-04-03 23:13:51 点击数:
导读:[申请条件]1、伤(亡)者受伤前已参加东莞市的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追索);2、伤(亡)者已经东莞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机构)认定为(或视同)工伤;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受伤前已参加东莞市的工伤保险(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向用人单位追索);

2、伤(亡)者已经东莞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机构)认定为(或视同)工伤;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1、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申请人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2、因工负伤致残的,申请人应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3、因工负伤死亡的,申请人应在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后30日内申请工伤补偿。

 

[提供的材料]

1、职工因工受伤的,提供:

(1)《东莞市工伤认定书》;

(2)《东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东莞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

(3)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4)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2、职工因工死亡的,提供:

(1)《东莞市工伤认定书》;

(2)有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工伤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

(3)《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明》;

(4)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提供亲属的身份证或小孩的出生证、户口簿、家庭成员的从业及经济收入证明材料,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被供养人的银行帐号;

(5)其它材料:见工伤保险部门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材料;

2、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东莞市工伤保险收文回执》(表二十四)给申请人;如材料不齐全的,工伤保险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材料;

3、工伤保险部门受理申请后,核算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额,向用人单位、职工或其家属送达《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表二十六)和《东莞市工伤保险偿付核定单》(表二十七),核发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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