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种类]
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期、辅助器具安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申请条件]
1、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根据(1992)粤劳险第51号《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规定,已满最短医疗期(伤情相对稳定)的;
2、申请人:所在单位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提供材料]
被鉴定人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工伤医疗有关材料;
(原始病历、X光片、CT、MRT及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四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鉴定,并领取《鉴定通知书》。经市属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由参保所属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到所属地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办理;
2、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带齐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