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科学发展新观念 开创刑事审判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0-04-09 23:50:51 点击数:
导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谢文练刑事审判是最古老的审判,也是我国司法领域一贯以来的重中之重。在新的历史阶段下,如何按照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充分审视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  谢文练

 

刑事审判是最古老的审判,也是我国司法领域一贯以来的重中之重。在新的历史阶段下,如何按照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和谐社会的视角下充分审视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要在新的起点上解放思想,人民法院必须注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的全局。因此,就目前我省刑事审判工作状况来看,要做到科学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及时更新刑事审判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只有端正了思想观念,才能自觉地推动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因此,要以实际行动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必须通过“大学习、大讨论”和解放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及时更新刑事审判理念。要牢牢把握“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坚定信心、发挥优势,一方面查摆问题,及时解决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刑事审判工作在学习讨论中不断完善,使刑事审判工作不断推向前进。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工作思路上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利。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正确处理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公正与效率、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关系。

 

更新刑事审判理念,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总目标,牢固地树立无罪推定观念,自觉地尊重人权,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则。不能强调打击犯罪,就忽视人权保护;不能强调社会效果时,就忽视基本法律原则。要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推进司法民主,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政治方向,最大限度地让刑事审判在阳光下运行,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民疑虑、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信任。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努力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刑罚多样化的落实

 

长期以来,刑事审判工作处于“重典”的社会背景之下,形成了比较普遍的重刑思维定势。在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全面理解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因此,重刑思维定势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得到及时修正。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实行区别对待,关键在“相济”上下功夫,必须坚持审时度势,必须注重实际效果。要认识到,社会管理秩序不断完善的形势下,重刑不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办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根本政策的客观要求。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真正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要实事求是,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分子,在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要继续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应当判重刑甚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必须坚持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对应当依法从宽的则理直气壮给予宽大处理。这是公正司法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刑、缓刑等非监禁刑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是能充分体现非监禁刑积极功能的刑罚措施,有助于调动犯罪分子自我约束、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避免了适用监禁刑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罪犯间交叉感染等问题,同时还能缓解监押场所的压力,节约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化解“仇恨”、减少社会对抗、转化消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根据不同犯罪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依法适当地扩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的积极功能,对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省近5年来适用非监禁刑的比重严重偏低,比如适用有期徒刑缓刑的比例仅为5.07% ,低于全国平均数的五倍,这种情况表明我们的用刑观念确实存在着偏差,要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确保全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使我国既有重刑也有轻刑的合理的多样化刑罚体系得以在审判实践中真正落实。

 

三、切实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推动公民权平等保护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诉讼当中处于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必须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这在民事审判当中很好理解,因为民事案件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的意识深入人心,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抗辩权利也能获得保障。然而,在刑事审判中,但是由于社会和老百姓对犯罪分子的深恶痛绝,而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是打击犯罪的职能机关,作为正义化身的法院,很容易对公安、检察机关有一种认同感,特别是在有罪推定的旧观念下,更是容易忽视对被告人的公民权保护意识,对其辩护权利往往未能给予足够的保障和平等的对待。在民主司法的今天,不仅要做到打击犯罪行为,而且要做到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包括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保障。只有通过对诉讼双方都给予充分的、平等的关注和制度保障,才能促进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有效审查,确保审判公平、公正,以实现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维护和谐稳定。

 

由于刑事被告人往往缺乏诉讼知识,且一般处于被关押状态,举证和辩护等诉讼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在力量强大的侦查权和公诉权面前,刑事被告人的辩护能力显得十分微小,难以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不利于案件事实、证据的查明。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重视对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切实保障。《律师法》修改之后,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律师会见难、阅卷难、查证难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对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和控方相比,律师辩护的权能仍显薄弱,还不能形成真正的有效抗辩。而且,许多被告人由于个人经济条件较差等各种原因,往往无力聘请辩护律师。而行使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律师,如何才能具有积极性和专业能力来落实辩护职能,又是目前刑事审判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因此,大力加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积极推进证据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人民法院来说,必须有更多的作为。

 

四、大力抓好死刑案件的基础工作,严格把好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关

 

死刑案件,事关公民生命,必须成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最高法院领导指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因此,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首先要扎扎实实地把好死刑案件的基础关,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推动和指导一审法院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决策,全面理解和把握死刑政策,充分认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确理解和把握“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精神,采取过硬措施狠抓死刑案件的基础工作,确保死刑案件质量。要正确评价治安形势与适用死刑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死刑适用不是治理社会的唯一办法,使刑事政策符合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根本政策的客观要求。

 

在抓好一审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二审。要严格把握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坚持最严格的证据要求,凡是适用死刑的案件,证据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否则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适用死刑方法上要穷尽死刑以外所有刑罚仍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时才能予以适用。在评价罪行严重程度时,要将公民生命权摆在首位。运用国家审判权剥夺公民的生命权,是刑事司法最严重事件,必须要有足够的谨慎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倡导尊重生命、爱惜生命的社会文明风尚,才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在是否判处死刑问题上要关注社会感受,关注社会治安形势,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在工作中认真总结分析,尤其是从被最高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死刑案件证据和事实的把关,准确掌握和适用死刑政策,努力提高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确保每一个死刑案件都能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

 

五、重视诉讼程序价值,实现程序公正优先

 

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长期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就目前来说,至少有两方面问题必须加以着力解决:

 

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被人民群众一贯所诟病。当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或存在瑕疵等情况下,为了避免被指责为放纵犯罪,我们往往不得不以牺牲审理期限为代价,花费大量时间去核查或补充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也有一些涉及被告人可能自首、立功的案件,也花费了大量时间等待相关证据的出现,使被告人被长期羁押而得不到及时审判。如何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和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大课题,也是考量我们司法能力的不可逾越的难关。我们要善于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积极推动刑事司法程序的完善。

 

二是审判公开原则没有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就是实现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使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和保证。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审判公开原则的贯彻还具有比较明显的象征意义,尚没有充分实现审判公开的程序价值,没有真正将审判置于阳光下运行以接受群众的监督。因此,刑事审判工作应当充分解放思想,按照正在进行的“阳光审判”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精神,真正把刑事审判置于阳光下,让老百姓能够看得到正义的实现过程,从而提高刑事审判的公信力,打开刑事审判的新局面。

 

六、克服形式主义倾向,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的庭审效能

 

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保障,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慎重。同时,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对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又具有示范意义,对实现所有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因此,我省一贯十分重视,是较早实现死刑二审开庭的省份之一。但是,从二审庭审效能的角度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开庭无人旁听、庭审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仍然一定程度地存在,证人出庭率低,办案周期延长,公正与效率严重脱节等,都有待于得到切实解决。一方面,必须提高法官庭审的驾驭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不断完善诉讼制度,真正将审判工作的重心从书面审理转移到庭审上来,把开庭审理作为认定证据、查清事实及定罪量刑的主要舞台。

 

开庭审判的效能问题集中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文明、公正程度,是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二审庭审效能问题是一项系统综合工程,需要我们不断摸索和总结,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继续解放思想,为开创刑事审判新局面进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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