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工伤,上下班一定要小心!

  发布时间:2010-05-10 11:17:34 点击数:
导读: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消息一出,赞成者寡、质疑者众,…
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消息一出,赞成者寡、质疑者众,网上更是反对声一片。
 
    许多民众担心,“上下班途中受伤不算工伤”之后,自己非但得不到工伤保险赔偿,恐怕连获得民事赔偿都岌岌可危。更有不少学者认为,这项条款的修改有法律“剥离责任”的嫌疑,法律应该延伸和细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不应该以“上下班途中难界定”等理由将原先条例简单否定。
 
    据国务院法制办解释,之所以“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主要基于几点考虑:
 
    一是1996年劳动部制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2006年后职工可通过交强险条例得到补偿,工伤险的相关条例即可取消;二是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有失公平;三是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四是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总的来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趋势,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迎春说。
 
    但在肯定的同时,他也质疑道:“删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其动机值得怀疑。这是为了节省社保部门的‘成本’还是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精神是不一致的。”
 
    而在网上,民意更是呈现一边倒的态势。大多网民认为:每个职工哪天不是行色匆匆地赶着上班避免迟到?上下班理所应当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另外,交强险和工伤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险种,而且工伤险有社会保障的功能,不能因为有交强险便把工伤险取消。
 
    “2008年全国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争议占劳动争议的73%,行政诉讼涉及到工伤的这块占到75%。工伤保险虽然是个小险种,但因为涉及职工和单位的切身利益,所以发生争议的概率很高。”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付湘红说,“现在人口的流动性很强,劳动者下班后可能去逛个商场、买个菜,途中遇到车祸,该不该算工伤呢?类似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普遍,劳动保障部门的界定工作难度确实很大。”
 
    付湘红认为,工伤保险主要解决工作过程中的赔付,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作的边缘地带。在工作中受伤只有工伤险赔付,而在边缘地带受伤却有双重赔付,确实存在不公平之处。但是,现在生产条件改善,工伤风险普遍下降,恰恰上下班出事故的几率更高一些。
 
“我认为,删去原先的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将上下班途中剥离于工作过程之外,似乎也不太适宜。”付湘红说。
 
     据媒体报道,不少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劳动者,都面临着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或是肇事车辆逃逸的情况。 
 

本站律师评析:    
由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和广覆盖性,劳动者往往能够得到更好的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此条删除,劳动者只能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以及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向肇事方追索。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额度极其有限,通过民事赔偿方式主张权利,往往耗时太长,程序繁多,实际还不一定能得到应有赔偿,这对受伤害者来说非常不利。意见稿提出的五点原因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完全成立。从国家的角度讲,这样事情简单化了,可能降低了司法成本;但从劳动者的角度看,他们失去了一条获得保障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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