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
发布时间:2010-05-10 12:00:0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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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在没有此规定之前,再简单的争议也必须得先过劳动仲裁这一关。经过仲裁后起诉到了法院还得开庭审理,做出生效判决后,很可能还得申请强制执行。今后,再遇到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非常清楚的纠纷,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了。如果没有其它纠纷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第3款还规定:“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既然规定了申请支付令的“督促程序”,劳动者可以优先选用。当然,申请支付令也不可能是“灵丹妙药”,用人单位可以找出一些无中生有的理由提出异议,但不得以没有支付能力为理由。无论如何,新法又给了劳动者一个维权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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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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