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作者:东莞劳动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5-10 18:45:01 点击数:
导读:一、医疗保险待遇(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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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本人工资)×24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于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的,单位支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3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29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8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1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为社保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社保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由社保支付,5-10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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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个月(社保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市上年社平工资的六十个月(社保支付)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为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该费用由社保支付。

注:1、本人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算。东莞市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770元,2009年度社平工资按2008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为1130元。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东莞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但是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的,劳动者仍然同意低于其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损失赔偿责任。


 附表: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24个月
社保支付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五级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人工资
一级
15个月
社保支付
二级
14个月
三级
13个月
四级
12个月
五级
10个月
六级
8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单位支付。
七级
6个月
八级
4个月
九级
2个月
十级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
五级
50个月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由单位支付。
六级
40个月
七级
25个月
八级
15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4个月
丧葬补肋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社保支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
社保支付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社保支付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本人工资
五级
70%
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社保支付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
怃恤金(工亡职工家属享受待遇)
本人工资
配偶
40%
社保支付
其他亲属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但总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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