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05 17:32:07 点击数:
导读:人社部发[20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停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
人社部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部分企业停产倒闭,拖欠职工工资甚至欠薪逃匿问题突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预防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主体责任,推进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交通、水利等领域。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指导、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职工工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合理调整。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关键在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当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要加大对出口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发生过拖欠的建筑施工企业等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银行要积极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支付账户的查询、信息提供等相关工作。基层工会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及时掌握工资发放情况,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要求企业纠正。

    三、加大调处工作力度,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

    各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为当事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要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衔接,确保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四、发挥行政司法联动作用,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主欠薪逃匿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企业关闭破产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企业欠薪逃匿情况,依法引导职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保全,防止哄抢、破坏企业资产的恶性事件发生。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查处企业主欠薪逃匿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工资清欠追缴力度,有效处置因欠薪逃匿引发的问题。对于非正常撤离中国的外资企业,要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的精神,追究逃匿者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快速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统筹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预案。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所需费用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等渠道统筹解决。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职工情绪。要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并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事关职工切身权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高度,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摆到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做到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工业等部门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拖欠工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责任。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促进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严肃查处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工资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依法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财政等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把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信访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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