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时劳动者的补偿金能否优先受偿

  发布时间:2010-06-05 17:41:08 点击数:
导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所以如果出现上述几种情况,即用人单位破产或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首先,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第二,这部分经济补偿是可以优先于其他的债权受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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