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赔偿金优于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时间:2010-06-11 11:19:27 点击数:
导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个条款说明,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行使两项权利:(1)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对于这两项权利,劳动者只能选择其一。那么,劳动者该如何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呢?
    我的意见是,虽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继续履行,最好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愿意,但迫于劳动仲裁的裁决,用人单位勉强同意与劳动者维持着劳动关系。但这很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彼此心中已有芥蒂,用人单位很可能会报复劳动者,而报复的结果就是想法设法给劳动者调岗、调职、调薪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生活也必将不痛快,最终可能还是要离开用人单位。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赋予劳动者选择权的时候,劳动者应权衡利弊,选择更有利于自己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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