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风险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0-06-29 11:27:47 点击数:
导读:案例:甲因其弟丙在外打工工亡,遂与乙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委托乙的法律工作者代为处理丙的工亡补偿事宜,实行风险代理,按照获得补偿金额的10%支付代理费用。乙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了相关的代理活动…
案例:甲因其弟丙在外打工工亡,遂与乙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委托乙的法律工作者代为处理丙的工亡补偿事宜,实行风险代理,按照获得补偿金额的10%支付代理费用。乙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了相关的代理活动,为丙争取到了20万元的工亡补偿,但在代理工程中,与甲产生了一些怨隙,甲拒绝支付约定的代理费用。乙遂起诉要求甲支付约定的代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理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本案工亡属于工伤范畴,排除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此甲乙间的合同无效,乙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乙的《委托代理合同》有效,签订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乙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来认定,第一种意见之所以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无效,是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之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该《委托代理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很显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不能依据该办法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该《委托代理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当事人开始因为没有经济条件或是不愿意自己承担全部风险,与代理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在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的时候,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这是社会诚信沦丧的体现,我们法律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诚实信用,法律应该为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作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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