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合同效力的确认

  发布时间:2010-06-29 11:41:06 点击数:
导读:  □沙瑞新  【案情】2007年11月,王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准备提起离婚诉讼,经朋友介绍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由法律服务所指派张某为王某离婚诉讼提供代理服务;2、王某应向法律服务所缴…

  □沙瑞新

  【案情】2007年11月,王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准备提起离婚诉讼,经朋友介绍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由法律服务所指派张某为王某离婚诉讼提供代理服务;2、王某应向法律服务所缴纳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3、代理费缴纳条件、时间和方式为“判决离婚、财产各半分割后交费,判不离不收费”。合同签订后,法律服务所指派其法律工作者张某为王某离婚案提供了诉讼代理服务。后该案以调解和好结案。此后,法律服务所以王某拒付代理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

  【评析】从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应属于风险代理,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不事先收取代理费用,而是根据诉讼结果决定给付费用数额,通常情况下约定如果案件胜诉则按事先约定方法收取费用;如果败诉,则不收费用。风险代理费因此也称为胜诉费、成功酬金。

  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于2006年4月19日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有观点认为本案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是针对王某婚姻案件而订的,违反了上述第十一条关于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情形的除外规定,且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也违反了上述第十三条关于风险代理最高限额的限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笔者认为,审查一个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坚持依法确认的原则。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关于风险代理合同效力确认的特别规定,因此,对风险代理合同效力的审查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无效的一般规定。根据《合同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这里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不在内。很显然,部门规章的规定并不是我们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定依据。

  从本案情况看,尽管该风险代理合同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违章不违法”。从双方当事人订立本案风险代理合同过程看,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当然,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违反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应当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的处罚,但这并不影响法院对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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