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件“风险代理”过程中“风险”的防范、控制、化解和消除

  发布时间:2010-06-29 12:03:00 点击数:
导读: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呈现的复杂局面看似各种矛盾的纠结使然,然而依本人浅见,这实则只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就了如此困厄之局面。一是现存法律制度的问题,二是广泛存在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的“信用缺失”问题。 …
 
 
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呈现的复杂局面看似各种矛盾的纠结使然,然而依本人浅见,这实则只是两个方面的原因造就了如此困厄之局面。一是现存法律制度的问题,二是广泛存在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的“信用缺失”问题。
 
政治层面,老百姓对政府信誉的缺失骂声不绝;经济领域的信用危机使人见惯不怪;医疗行业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矛盾难以化解;而法律服务业中委托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则根深蒂固。这些貌似常态的矛盾现象盖因积重难返的“信用危机”所致,也因此,全社会——我们这些所有人成为“最终受害者”——并且必须为此埋单并付出巨大的精神代价。
 
具体到法律服务行业,现阶段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达到异常恶劣的地步(北京地区尤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律师在法律架构中的地位、自身能力和素质),律所以及律师面临“接案难”,接案后“案件办理更难”的困厄,这也就直接地制约着律所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律师的生存。
 
所谓“接案难”,亦即案源的问题,其实从来都不是问题。每时每刻社会上不断发生的各类侵害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堆积如山,然而区区十三万律师何以觉得“案源不足”呢?
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三点:一是现阶段国情下的“信任危机”,二是法律制度的问题,三是中国百姓“不愿见官”的习性。法律制度和百姓思维难以瞬间改变,因而解决“信任危机”就成为我们可以立即入手并迅速取得成效的主要方面,同时这也是法律服务业必须刻不容缓予以改变的问题方面。
 
当前,“信任危机”充斥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在法律服务业,当事人心中对律师们充满疑虑。这首先表现在公众对律师的基本印象上面,“律师们都是为了钱”“律师收了钱办不了事”等等。反之,律师“金本为上”,坚守“按规定”“必先预收费”的办案门槛——因为“事情办成了(再收钱)”“当事人就不是人啦”。
那么,我们所说“当事人不是人”所依据的论据是否充分?
首先,相关条例规定律师可以预先收取费用,所以在事实上当事人就已经承担着“完全”的风险:律师为了接案不择手段,猛拍胸脯,虚假承诺,然而办案结果却差强人意甚至令人大失所望——
如此,既然我们言之凿凿“当事人(可能)不是人”,那么我们“收钱不办事(或办不了事)”,当事人脱口而出“律师不是人”——我们听还是不听?
所以,所谓“当事人不是人”确实难以自圆其说。事实上,如果当事人事先付费,我们就必须为已经花了钱的“客户”提供“绝对的”“优质法律服务”,进而使当事人“得到尽可能好的最终结果”。然而事实是,基于前述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在事先取费后当事人难以取得良好结果,日积月累,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的形象损毁殆尽。故而,律师自身问题以及执业环境的不利因素正是导致所谓“案件难接”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当然,本人认为,律师自身问题是首要问题,因为我们的责任和良知提醒自己必须得澄清这一关键点。至于执业环境的改善,想必也是全体法律职业者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争取并完成的重要使命。
 
 
法律服务实践的现实中,出现了大多当事人“拒绝预付费”,却承诺“成功办理后”“可以支付更多费用”。在出现个别“当事人反悔”并“拒绝按约付费”之后,我们不由得愤怒指责这位当事人并想当然地认为所有当事人最终“都(可能)不是人”,那么,在愤怒情绪中得出这种“当事人不是人”的结论,本人认为此说难以站得住脚。而反过来,律师“收了钱不办事(或办不了事)”——如此情况下——当事人经济损失事小,耽误了人家时间却很要命。这一点咱们律师朋友务请要弄个清楚。
 
所以,解决案源问题主要得从战略上思考并付诸行动。我们明白得要竖立良好的口碑,但是因为这个工作耗时费力,所以应当把它排在“建立并实行风险代理机制”之后。美日等国律师行业多采用风险代理,我国的风险代理业务在艰难的法治进程中虽步履维艰,却也因此被部分律师在个案上采用,虽属无奈为之,然最终成效斐然。此外,风险代理最终收获的不仅仅是高收益,同时还收获了前述之目标,亦即良好的口碑。
 
当然,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以风险代理模式来办理。所以风险代理的重要意义实际上在于建立公众信心与市场秩序,祛除植根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各方心中的芥蒂,校正双方彼此间的深刻偏见,恢复基于合作各方之间互存共生的相互依赖关系,依靠“诚实守信”使法律服务重新回到正确轨道。当然,风险代理机制必须基于优秀法律工作者而建构。就是说:律师不具备卓尔不群的能力,实行案件的风险代理只能是自找麻烦、枉找罪受。
 
案件风险代理中的风险,无非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案件本身适不适宜风险代理;二是当事人是否诚实可靠;三是本案在现行制度条框下办理的难度。应当说,世界上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样,对律师而言也应当没有办不成的案子,然而风险代理与狂拍胸脯和虚假承诺完全不是一回事,前者具备高度自信,后者却有欺诈之嫌。
所以:一、通过案件的甄别,可以防范并控制案件本身带来的风险;二、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实际(地)考察,可以将“可能不是人的”当事人拒于律所门外;三、对案件的办理进行行之有效的先期策划,大多案件都可以选择通过非诉途径(诉讼途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项)得到结果;四、律师、当事人以及第三方力量紧密配合,多方形成合力,终能实现(相对而言)最好的(预期)结果和目标。
 
结论:
在把握前述多个关键点的的情况下,风险代理之中的所谓“风险”已经自行消弭而无迹可寻。
反之,实行风险代理若无多重措施和保障,则必将呈现并形成“结果上的”“绝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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