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申诉书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7 12:36:43 点击数:
导读:共同申诉人一:单**,女,汉族,略。共同申诉人二:蒋**平,女,汉族,略。被诉人:东莞市***时尚制衣厂住所:东莞市石碣镇****投资人:梁***联系电话:*****8请求事项: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一单*…
 
 
共同申诉人一:单**,女,汉族,略。  
共同申诉人二:蒋**平,女,汉族,略。
被诉人:东莞市***时尚制衣厂
住所:东莞市石碣镇****
投资人:梁***    联系电话:*****8
请求事项:
一、    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一单**支付如下费用:
1、支付20082月至20091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
倍工资差额42000元;
2、支付自20076月至20091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加班費差额13427元及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3356元;
3、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3500元;
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750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270元;以上五项共计76803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二蒋***支付如下费用:    
1、支付20086月至20091月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
倍工资差额16000元;
2、支付自20085月至20091月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加班費差额2799元及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699元;
3、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2000元;
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以上四项共计25498元。
事实与理由:
(1)2007年6月23日,被诉人聘用申诉人单**为公司员工,先后任品质主管和车间主管一职。申诉人在任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也没有给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诉人上班期间,每月底薪为2500元,相对应的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为平均每月工作29天,每天工作8.5小时,超过该时间的算加班时间,另行支付加班费。但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2007年为2元/小时;2008年为2.5元/小时。经折算,申诉人2007年至2009年1月每月的加班时间为62.95小时。2009年1月22日,被诉人非法将申诉人辞退。
(2)2008年5月1日,被诉人聘用申诉人蒋**为公司员工,于工程部任钉珠员一职。申诉人在任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也没有给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诉人上班期间,每月工资为1700元,相对应的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为平均每月工作29天,每天工作11.5小时。2009年1月22日,被诉人非法将申诉人辞退。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在任职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申诉人加班后,被诉人没有依法足额向申诉人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加班费;被诉人非法辞退申诉人后,没有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申诉人与被诉人就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差额等事协商未成,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今特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共同申诉人:         、         
 

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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