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公路货运业风险的法律对策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http://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7 16:42:00 点击数:
导读:摘要当前,第三方物流在我国的发展仍不成熟,尤其是公路货运业正处于无序状态。一部分企业因无力化解业务风险而导致全线崩溃,资不抵债,甚至“神秘蒸发”,严重地损害了货主的利益。这既不利于公路货运业自身的…

   摘 要   当前,第三方物流在我国的发展仍不成熟,尤其是公路货运业正处于无序状态。一部分企业因无力化解业务风险而导致全线崩溃,资不抵债,甚至“神秘蒸发”,严重地损害了货主的利益。这既不利于公路货运业自身的发展,更影响交易的安全。在倡导诚信经营的同时,法律应担当起引导公路货运业健康发展的重任。通过对公路货运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方案建议。
    关键词   公路货运业 诚信经营 代收款 担保

 

 

    近年来,第三方物流蓬勃发展。生产经营企业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同时通过信息系统与,以达到对物物流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流全程的理和控制。这种物流运作与管理方式,其物流服务专业而周到,故生产企业现已逐步由自营转向购买物流服务。
    物流企业如果能够规范运作,不仅可以促进本行业自身的繁荣,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起到联结买卖双方的纽带作用,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而更加通畅。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公路配货业发展前景不容乐观,基本上处于混乱状态。全国上下许多城市都频频发生老板、黑司机卷货款而逃、企业神秘蒸发事件。仅沈阳一地
, 2005年因此而损失的财货价值达2亿,目前为止就达到1000万。货主利益风雨飘摇且往往救助无门,不论是从企业自身经营体制的合理性,还是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考察,都不难发现存在许多不可控因素。
    2、问题成因分析

    2.1、对企业自身问题的分析

    (1)黑司机卷货。目前,物流配货企业市场准入的标准很低,相关法律对此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未作特别规定,经工商局登记,租赁一间门面,安装一部电话,便可从事货运业务。许多配货公司性质上只是信息中介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基本的营业能力,而只是为一些个体车主提供货运信息以赚取信息费。不难想见,货运公司事实上对司机根本不可能有效控制,从而为居心不良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即便是自有车队雇用司机的货运公司,对司机的管理也存在许多隐患。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等单位推出了“全
国公民身份信息核查服务”,一些网站亦开通物流安全验证系统,可由此核实公民身份与司机证件。然而,在具备了道高一丈的条件之后,仍会有很多公司怠于对司机、车主身份严加审查。由于货运行业的高风险,许多有实力、口碑好的公司因为一次“飞货”事件便将数年积累的信誉和基业毁于一旦,为逃避赔偿常常选择一跑了之,货主自然是最终受害者。在目前尚不具备行之有效的对策之际,货主应提高风险意识,对私营企业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并要求公司审查司机与车主身份或自行审查,以便落实最终责任人。
    (2)代收款。实践中,货主为图方便,纷纷委托货运公司送货同时代收货款,取货时代付货款。尤其在零担货运业,公司能否从事代收款业务甚至成为货主选择货运公司时的主要标准。一般货主都会固定选择一两家货运公司长期合作,货款在运输周期内一直处于货运公司的掌控之下,有的甚至半个月或者一个月才与客户结一次货款,最长可达三个月。在这个时间差内将货款作何处置只能凭商业道德予以软性规范,而对于挪用代收款等非法行为没有任何措施可加以控制。一方面,代收款容易诱发货运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与持续发展的正轨渐行渐远,直至危机四伏,另一方面,一旦危机出现,货运公司要么破产无力偿债,要么卷款而逃,货主权益几乎得不到任何保障。货主多欠缺安全意识,表面上看是基于对货运公司的信任委托收款,而实质上却无异于以货款在货运公司手中的安全为代价去赌交易的便捷。
    (3)同行资金拆借。由于大部分私营配,自有资金十分有限,需要周转时同行之间互相拆借现象十分常
见货主的代收款难逃被挪用的命运。久而久之,各公司之间形成复杂的债务关系和依赖牵连关系,一旦其中一家出现问题,其它家也无以为继,从而极易造成连锁反应。
    2.2、对企业外部问题的分析———法律制度缺失
    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无专门的《物流法》。是否需要制定这样一部门类齐全面面俱到的法律尚有待讨论
,但就现有的有关公路货运方面的法律来说,《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比较散乱、针对性不强,有些甚至互相矛盾,导致其可适用性较差。应制定统一的行业规章,对货运企业进行彻底整顿,并将其引向正轨。
    2.3、内外部不良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企业的诚信危机内外部原因交织在一起,使得一些货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导致最终选择一跑了之。此外,小货运公司虽身家单薄,但由于本行业的营业特点,手中经常能够掌握大量的财货,当这些财物大大超出了小公司的长远预期利益时,一些见利忘义者便抵制不住诱惑不顾一切地将其据为已有。诚信危机导致货主对整个货运行业失去信心,很多人抱着赌博的心态选择货运公司,往往一听到货运公司有风吹草动,就会发生“挤兑”现象。这一本为银行业独有的现象因代收付款行为而出现在货运行业中,严重影响了整个货运业的发展。如果有科学的法律制度设计这些问题出现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3、法律方案建议

    3.1明令禁止货运公司代收付款行为正规的货运公司一般不从事代收付款业务。货运公司履行运输合同只需负责将货物安全送达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约定的收货人即可。至于代收款行为,显然不能认定为运输合同义务,而应为货运公司与货主双方之间订立的无偿委托合同中的义务。仔细分析一下这种委托关系就会发现存在许多隐患。一方面,只有在受托方履行义务时产生费用的情况下,另一方始有支付合理费用的义务,除此之外,无偿委托合,货运公司的代收款同只是一种单务合同行为是在履行一种无权利的义务,并无报酬可言。货运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的商事组织何以会从事一项根本不营利的业务这显然是违背了市场经济主体的生存规则。久而久之,货运公司利用其手中掌握的大量货款大做文章,或挪用或拆借、或出现
别的可能自难避免,而事实上这些行为已蔚然成风;另一方面,对于收回来的货款由于货主大多并未与货运公司订立书面合同,亦缺乏无偿委托合同方面的法律意识他们通常将货运公司代收款认定为其招揽业务的一种承诺或帮忙行为,双方通常亦未明确约定交还期限,而仅凭对货运公司的信任和习惯做法,在更大程度上依赖货运公司单方的意志决定何时交款,于是便出现货运公司一再拖延而货主无计可施的被动局面。由此可见,正是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做法的存在,才为如此之多的货运公司,提供了犯罪的温床。既然交易对方不可信货运公司便更无特别值得信赖之处。因此,应明确规定禁止代收付款行为,而代之以电汇、银行汇票等较安全的收款方式。
    3.2、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目前私营货运企业市场准入标准普遍过低,如长春市规定只需5万元注册资本即可成立一家配货公司。很难想象5万元如何保障公司正规运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笔者认为,鉴于货运行业的高风险性应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作适当调整在对物流企业批准注册时,按照国家明确物流企业类型和档次,严格审批程序,按照标准注册,规范物流市场,对市场上存在的“三一”企业(一部电话、一张桌子、一间房子)予以规范和淘汰,引导正规企业占领市场。此举虽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能够从源头上严防玩“空手道”者混入货运业,鼓励那些真正踏实做事业的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诚信经营,逐步发展壮大。
    3.3、引入担保制度
    货主一般通过与配货公司签定运输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在出现纠纷之后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货主的权益得不到实质上的救济,筋疲力尽打赢了官司的结果往往是货运公司并无财产可执行。因此,事前救济更能起到切实的保障作用。法律应确立货运业担保制度。第三方物流的出现使货物所有权与占有发生分离,货运公司因接受货主委托运输而占有
委托物,尤其在零担货运业,多个货主的货物往往在一定时期内集中于某一货运公司,处于其实际支配之下,此种风险丝毫不亚于银行或保险公司因掌握大量资金而潜在的风险。因此,法律、法规应明文规定由具备一定实力的公司或法律允许担任保证人的其它机构、自然人提供担保后方可设立货运公司,一旦出现货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鉴于交纳风险抵押金会挤占企业本就不宽裕的现金流,造成资沉淀,故笔者主张还可以不动产担保设立货运公司,并办理抵押物登记。一旦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其他违约情形,货主若从公司处得不到赔偿,可将抵押物拍卖受偿或就抵押金受偿。从担保的意义上讲,提倡制造业以生产企业为依托和后盾,建立货运公司,以管理、硬件设施、人才等优势占领市场,会同 其他正规大企业一起逐步整合或淘汰不规 范的小企业。
    3.4、引入货运企业责任险
    责任风险由于突发性强,涉及面广,索赔金额大,往往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近年随着企业业务量的增大、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展,物流配送业务中,各种索赔案件不断出现,巨大的索赔金额常常使企业丧失当年的经营收益,严重的会使企业无法经营,致使一些公司走投无路做出不轨行为。因此,货运企业有必要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进行转移。中国保监会应批准国内保险公司开设货运企业责任险这一险种。鉴于这一行业的高风险性,国家有必要以法强制企业投保。

    4、结语

    中国正加速发展陆路交通网络,但却因卡车货运业结构支离破碎,而造成这个素有“世界工厂”之称的大国出现“物流大阻塞”的现象。而公路货运无法可依导致行业信用危机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行业发展初期问题重重,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加以规范显得至关重要,否则必然导致行业萎缩。法律应适时出现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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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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