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19 15:12:43 点击数:
导读: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1.说明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说明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的要…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和依据

  1. 说明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背景或起因。

  2. 说明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六条的要求出具的。

  3. 说明根据委托人与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下称:顾问合同),本所担任 产权事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说明本所及承办律师已经过财政部、司法部的培训和审核,可以办理此项法律事务。

  二、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区间

  1.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的范围。

  2.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起止日(区间)。

  3. 说明进行产权界定的开始调查日至签订交易合同日(区间)。

  三、 调查事项与审阅文件

  1. 调查事项列举。

  2. 查阅文件列举。

  四、 律师声明

  1. 本所已得到委托人和/或被调查单位(包括个人)的保证;履行了如实提供和反映情况的义务,不存在或未隐瞒影响委托事项的重大事件。

  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于无法查找原件的复印件经过了谨慎的审查和综合的考虑。

  3. 对缺乏独立(直接)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可以印证该事实的关联(间接)证据或证据线索。

  4.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所仅对与本次产权事务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交易决策等发表评论。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目的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委托人进行产权确认或产权交易申报(或审核)时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通知》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和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上诉材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与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五、 主要词语的定义

  六、 用A4 纸张装订整齐,加装封面、封底。

  正 文

  一、 审查产权主体

  1. 产权主体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2. 产权主体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3. 产权主体对外投资或交易的行为能力及其限制。

  二、 审查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1. 企业的法律性质;

  2. 企业是否合法设立并有效存在;

  3. 企业是否存在影响产权界定或交易的法律障碍。

  三、 产权的形成

  1. 产权形成方式;

  2. 产权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原始出资的到位和调整情况。

  四、 产权的变化

  1. 增加或减少资本的情况;

  2. 资本的收益及亏损;

  3. 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

  4. 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诉讼、对外投资风险、担保等情形对产权的影响。

  五、 其他情况

  1. 审查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划分。

  2. 审查财产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

  六、 审查产权交易

  1. 审查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2. 审查交易方式是否具备法律可行性;

  3. 审查交易主体的法律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及其限制;

  4. 审查交易合同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备、合法;

  5. 审查交易是否符合公平有偿原则(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所必须)。

  七、 法律结论

  对此产权界定或产权交易作概括说明,即对产权主体合法性、有效性,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主体合法性、有效性,产权形成与变化的真实性、合法性,产权交易的合法性与可行性,给予总体的确认;对不能做总体确认的,可以逐项确认;或者对保留意见事项作出限定后再作确认。

  结尾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本所名称、本所主人的签名、两名承办律师的签名、出具日期、本所公章。

  二、 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三、 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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