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风险代理律师 为企业追要欠款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19 16:03:39 点击数:
导读:企业经营中,积累下应收账款,清理不及时就会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匮乏,势必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在此时,催要欠款(清收外欠账款)就成了当务之急。因应社会需求,同时也为了谋求律师业务的拓展,律师事务所及…

企业经营中,积累下应收账款,清理不及时就会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匮乏,势必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在此时催要欠款(清收外欠账款)就成了当务之急。

 

因应社会需求,同时也为了谋求律师业务的拓展,律师事务所及时推出了企业催要欠款的“风险代理”制度。简而言之,风险代理就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与债权人共担风险,先行付出代理工作,在债权实现后再足额收取律师费。在该制度中,还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根据案件的情况由委托人选择:A、全风险收费(指前期律师不收取代理费,后期根据索要过来的欠款数额百分比付费,一般为债权的30%);B、半风险(前期付一定数额的律师费后期根据索回的欠款额百分比付清剩余律师费,比例比全风险低。)

     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债权人对风险代理制度认识还很朴素,不够全面,现对该制度作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风险代理?

     所谓的风险代理,它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一种市场化运作,带有投资性质,它起源于美国,流行于美国、日本,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的律师对风险代理尝试得比较早。律师的这种收费方式在国外称胜诉酬金(Contingt Free)或附条件收费。尤其在金额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肖像权、拖欠多年的债务追收案件中,胜诉收费成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共同选择。

    风险代理与传统的代理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风险代理的对象多是疑难复杂,特别是执行难度比较大的案件,否则委托人不会同意风险代理。二是代理结果与律师报酬密切联系,律师要承担收不到代理费的风险这促使办案律师不得不加强责任心。三是约定的收费比例比较高,对律师的吸引力比较大。四是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信任度高,律师对案件实体权益的处分权限比较大,即使结果不理想,委托人一般不会埋怨律师。

    二、律师风险代理的项目

  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按有关事务涉及的财产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确定酬金是合法的,但应规定某些案件不得实行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此类案件为涉及人身关系,如离婚案、追索赡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因为这类案件除涉及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外,还可以影响到社会公益,因此,不宜采取胜诉酬金或风险代理。目前,我国律师服务“风险代理”的范围,还限定在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基本明确的债权债务领域。

    三、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的工作及的具体操作步骤

   1)风险代理模式下律师的工作

    尽职财产调查

    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代理参加诉讼

    代为申请强制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执行

   2风险代理模式的具体操作步骤

    1、律师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合同文本(买卖合同、加工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以及能够证实双方合同订立的其他证据、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收据以及欠条等)对帐单以及还款计划等等,就清欠事宜由委托人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律师即可投入工作。

    2、律师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目前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欠方案。

    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全面地完成之后,我们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谈判。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4、诉讼准备阶段。在与债权人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

    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

    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最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我所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企业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密切与执行法院联系接触,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办理清欠业务时,将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欠进度。

     审为执始,执乃终赢,债权实现是债权人的最终目标。债权是资产、是财富,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形形色色的逃债人和逃债手段,债务人背信弃义千方百计逃废债务,有些逃债手段甚至融合了缜密的法律运作和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有些行为甚至属于打“擦边球”性质已经走在“罪与非罪”边缘,催要欠款也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局面。“魔高一尺”就应该“道高一丈”,多年以来,我们就已经致力于债权清收实践经验的积累与新情况、新困难的研究,始终能够洞悉各种逃债手段、伎俩并能及时制定应对方案,谙熟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程序,具备丰富的诉讼执行经验和技巧,注重个案操作,讲求实效,抓住任何一处微妙时机,提供、指引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以确保债权的最终实现。执业以来通过非诉谈判、诉讼执行方案设计和尽职财产调查、申请财产保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手段的实务运作,已为客户挽回巨额损失并得到客户的肯定。

     我们愿意通过我们尽职尽责的工作,保障委托人的债权及时、全额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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