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30 16:23:2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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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原本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括试用期的内容。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最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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