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08-25 22:06:26 点击数:
导读:原告:李XX,女,汉族,略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XX,女,汉族,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现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款计79166.6元。2、判令被告从2007年8月1日起…

    原告:李XX,女,汉族,略
    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张XX,女,汉族,略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
    现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房款计79166.6元。
    2、判令被告从2007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六个月至一年之年利率为7.47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房款之日止。(暂计算20个月,79166.6元×7.47 %÷12×20共计9856.24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供楼银行利息计18264.98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办理房产证费用计1270元。
(以上合计108557.82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理想0769家园C2栋xxx房之房屋卖给被告,总房款为515000元。并约定全部款项(分为定金、首期款、 申请贷款)应于2007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此后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以及首期款135000元,原告出具收条并将买卖房屋交给被告使用。
    后因被告原因未申请银行贷款,故360000元房款未能按期支付给原告。且银行按揭款仍由原告继续缴纳,并约定从2007年8月1日起供楼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截至到2008年7月8日利息总计18264.98元)。www.guwenlvshi.com
    200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收到其282186.95元(其中本金280833.4元,利息1349.89元)并全部支付给银行,办理了结清贷款本息的手续。随后原、被告双方前往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现被告尚欠原告房款79166.6元,代付利息18264.98元,代付办理房产证之费用127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不得已遂诉至法院,望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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