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李XX,女,汉族,略
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张XX,女,汉族,略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
现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房款计79166.6元。
2、判令被告从2007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六个月至一年之年利率为7.47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还清房款之日止。(暂计算20个月,79166.6元×7.47 %÷12×20共计9856.24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供楼银行利息计18264.98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付的办理房产证费用计1270元。
(以上合计108557.82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理想0769家园C2栋xxx房之房屋卖给被告,总房款为515000元。并约定全部款项(分为定金、首期款、 申请贷款)应于2007年7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
此后被告支付了定金20000元以及首期款135000元,原告出具收条并将买卖房屋交给被告使用。
后因被告原因未申请银行贷款,故360000元房款未能按期支付给原告。且银行按揭款仍由原告继续缴纳,并约定从2007年8月1日起供楼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截至到2008年7月8日利息总计18264.98元)。www.guwenlvshi.com
2008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条,收到其282186.95元(其中本金280833.4元,利息1349.89元)并全部支付给银行,办理了结清贷款本息的手续。随后原、被告双方前往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现被告尚欠原告房款79166.6元,代付利息18264.98元,代付办理房产证之费用127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不得已遂诉至法院,望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以上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欢迎扫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