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虎,男,汉族,29岁,身份证号:5130287908xxxxx
地址:四川省达川市西圣xxxx。
被申请人一:东莞樟木头xx塑胶五金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风银。
住所: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村工业区。
被申请人二:xx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在内地投资:xx实业(东莞)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常平镇司马村深司马工业区,占100%股权。电话:0769-8109xx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东莞市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申请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的事项:
1、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225元、代通知金2150元,加班工资19884.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971.2元,一审诉讼费10元;(总计:30691元)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人;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
被申请人财产情况:被申请人一的所有财产全部转至被申请人二投资的公司即xx实业(东莞)有限公司,员工也都转移到那里。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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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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