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返还原材料)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8-25 22:45:06 点击数:
导读:原告:赵XX,男,汉族,略。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第四工业XXXXX号。被告一:东莞市石碣XXX电子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号:44190023XXXX住所:东莞市石碣镇......被告二:董XX,男,汉族,略地址:广东省化…

 

    原告:赵XX,男,汉族,略。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第四工业XXXXX号。
    被告一:东莞市石碣XXX电子厂,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号:44190023XXXX
    住所:东莞市石碣镇......
    被告二:董XX,男,汉族,略
    地址:广东省化州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四款节日灯共计335867套原材料(若无法返还,则应按成本价赔偿原告损失,总计3304182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固某(东莞)电器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22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原告为其加工四款节日灯(100/2FE24*3.75*3.75(虚)绿线清光泡(O)、100/2FE30*3.75*3.75(虚)绿线清光泡(O)、100/2FE24*3.75*3.75(虚)绿线红色泡(O)、100/2FE24*6*2.5绿线清光窗帘灯(O))。
    因经营需要,原告将该上述节日灯转给被告加工,于2007年3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合同》。
    2007年3月15日到5月8日,固某公司分次发送原材料给原告,原告均在次日又将原材料发送给被告加工,总计为404000套。被告仅完成68133套材料的加工并交货,尚有335867套没有交货(详细列表见证据清单)。
    近日,被告明确表示该批原材料被他人搞走,无法完成加工并交货。
    原告感觉事态严重,遂即表示解除双方加工合同,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四款节日灯共计335867套原材料,若无法返还,则应按成本价赔偿原告损失,总计3304182元。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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