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还赔偿吗

  发布时间:2010-11-15 22:13:16 点击数:
导读:《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许多人注意到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中没有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了,包括许多著名学者在内的法律界人士都持有这样一个观点,由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括了…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许多人注意到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中没有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了,包括许多著名学者在内的法律界人士都持有这样一个观点,由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括了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所以就不再重复计算了。果真如此的话,无疑是制度对受害人的严重不公平了。

大家知道,相比较美国或欧洲国家的侵权法规定,中国侵权法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基本上持有的是“填补原则”,也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到被损害之前,这种态度也贯穿到人身损害的赔偿原则中。而且这种立法的理由之一就是中国的国情如此,如果规定的过高,赔不起就等于不赔。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在中国发生的一些恶意侵权或知法犯法的现象,三聚氰胺奶粉屡禁不绝、酒后肇事行为不断涌现、侵犯人权现象屡见不鲜等。中国仅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是严格限定在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质量保护法中,并不具有普遍性。

那么,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过去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还赔偿吗,答案是肯定的。

针对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前一日紧急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其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该规定的意思是:

1201071以后,为了不和侵权责任法相抵触,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称呼就不要特别出现在判决书或正式文件中了。

2.虽然没有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官方法律地位,但人身赔偿的赔偿范围不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仍然是要计算的和赔偿的。

3.赔偿的方式就是修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即201071前,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残疾人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地位是平等列出,201071之后,修改为以下的公式:

残疾人赔偿金(有被抚养人)=残疾人赔偿金(司法解释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标准)

死亡赔偿金(有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司法解释标准)

综上,如果律师代理侵权案件,千万不要以《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或著名学者的解释而忽略了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

 相关资料: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侵权导致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侵权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的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侵权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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