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钱,还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女儿。

  发布时间:2010-11-18 15:15:29 点击数:
导读:  欠债不还钱,还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女儿。负债者许先生夫妻此举究竟是恶意逃债,还是父母与女儿之间的真实买卖?近日,债主彭先生将许先生夫妻以及“购买”父亲房产的小玲一并告上法庭。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

  欠债不还钱,还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女儿。负债者许先生夫妻此举究竟是恶意逃债,还是父母与女儿之间的真实买卖?近日,债主彭先生将许先生夫妻以及 “购买”父亲房产的小玲一并告上法庭。

  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虚假交易来转移财产。对此,法官应该如何判断真实与虚假?又该拿什么来防范恶意逃债?

  卖房给女儿是转移财产?

  2007年3月30日,许先生向彭先生借款76900元,并写下一张借条。

 
后来,许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但还欠本金66900元一直没还,这些借款也产生了不少逾期还款利息。

  2007年8月,许先生及其妻子黄女士与他们的女儿小玲签订 《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其夫妻所有的位于白鹭洲路的一房产出售给小玲,面积92.08平方米,总价款35万元,随后进行了不动产变更登记。

  由于许先生的欠款迟迟不还,彭先生在得知许先生夫妻将房屋卖给女儿后,将许先生一家三口都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彭先生认为,根据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该房产进行的抵押评估,估价结果总价值为82.69万元,远远高于该房屋的成交价35万元,所以,该房屋买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被告:女儿不知父母欠债

  许先生一家辩称,女儿小玲在购买该房屋时并不知道父母与彭先生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许先生还说,他们夫妻俩都有正当合法收入,而且讼争房产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与原告之间6万多元的债务,许先生夫妻有能力支付债务,并不需要转移该房产以逃避债务。

  许先生一家还认为,讼争房屋买卖经过公告,从公告之日起就应该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时效,彭先生撤销权的行使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时效,不应该再受到法律保护。此说法得到一审法院支持。

  历经两审:双方各让一步

  此案历经两审。近日,在厦门中院民五庭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小玲代父母偿还借款3万元,彭先生不得再对该房屋买卖行为提出异议,剩余欠款仍由许先生夫妻二人继续清偿。

  据法官介绍,根据不动产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许先生女儿实际上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其所享有的是一种物权,而彭先生所享有的只有对许先生的债权,属于一种请求权。当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

  律师说法

  如何判断恶意逃债?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虚假交易来转移财产的。通常以下情况的交易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1.价格明显不合理,如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或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价格明显不合理;2.没有实际支付款项,形式上是买卖关系,实际上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3.在债务到期前或诉讼中的交易行为;4.在交易完成后,所得到的交易价款去向不明。因此,作为债权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及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专家说法

  如何捍卫债主权益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说,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断有偿转让财产的双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对于债务人的恶意,债权人只要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恶意。黄健雄还表示,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我国合同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海峡导报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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