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类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和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0-11-22 11:11:49 点击数:
导读:外商投资合同类纠纷的管辖地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范围,除非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
   外商投资合同类纠纷的管辖地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范围,除非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同法第126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强制适用我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外商承包经营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外商购买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的合同、外商认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公司增资的合同,外商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均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要求直接适用中国法律。

所以,在以上合同中约定适用外国法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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