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发布时间:2010-11-22 11:23:56 点击数:
导读: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 …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

  二、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当事人申请诉讼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涉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裁定的方式决定保全。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立即生效,予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居住,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送达。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其送达受送达人。

  3.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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