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在中国起诉时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吗?

  发布时间:2010-11-22 11:24:22 点击数: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境外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境外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内地的律师。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原告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起诉时应当提供同意起诉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或负责人意见,并与其登记资料都应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证据是外文件的,应当提交经我国承认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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