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友好关系协议书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为维护家庭幸福和睦,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有权正常交往朋友,参与宴会,参加社会或等,但晚上应在24点之前回家,如有临时安排,应提前向对方汇报。
4、不得谩骂、轻视、欺辱对方,更不得对对方使用暴力。
5、不得做有损夫妻感情的事,更不得与其他异性同居或发生性关系。
二、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
1、自婚姻关系成立时起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已存入、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动用。
3、日常生活中,在一万元以下的正常开支,任何一方均可独立支配。超过一万元的,应征得对方同意。
4、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把财产转让给除子女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该转让无效。
5、任何一方所举的债务,必须经另一方知晓并且签字确认。凡不经另一方签字确认的,无论做何用途,均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离婚约定:
1、离婚时,子女均应由乙方抚养,甲方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甲方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
2、离婚时,有以下过错的一方将夫妻财产共有的份额作为赔偿,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
(1)与他人发生同居或发生性关系的(含一夜情,嫖娼等);
(2)实施家庭暴力的;(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www.guwenlvshi.com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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