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清单
1、医疗费8947.4元。
2、护理费6840元。
1900元/月÷30天×48天+1900元/月×2=6840元。
(注:原告于2009.5.16-2009.7.2日住院,住院期间陪护一人,出院两个月需一人护理。)
4、伙食补助费2400元。 50元/天×48天=2400元。
5、伤残赔偿金12799.6元。6399.80元×20年×10%=12799.6元。
6、精神损失费3000元。
7、营养费1000元。
8、交通费823元。
9、鉴定费800元。
10、后续治疗费15000元(取内固定物)。
以上合计:51610元。
由于原告与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被告需付:
一、医疗费用总额:住院费8947.4元+住院伙食费2400+营养费1000元=12347.4元。
被告二应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
被告一应赔偿:(12347.4元-10000元)×60%=1408.44元
二、除去医疗费后的其他费用总额:51610元-12347.4元=39262.6元。
三、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一已支付8947.4元住院费,所以两被告还需赔偿:医疗费(10000元+1408.44元)+其他39262.6元-8947.4元=41723.64元
以上赔偿清单仅作为计算参考。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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