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相邻权案民事起诉书(拆除空调)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1-25 10:35:23 点击数:
导读:原告:张XX,女,汉族,19XX年4月出生。电话:XXXXXX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XXXXXXXXXX。被告:邹XX,女,汉族,19XX年5月出生。电话:XXXXXX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XXXXXXXXXXX。诉讼请求:1、请…
原告:张XX,女,汉族,19XX年4月出生。电话:XXXXXX
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XXXXXXXXXX。
被告:邹XX,女,汉族,19XX年5月出生。电话:XXXXXX
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杨公洲村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空调外机;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都是活力粤港西区九栋的住户,原告住10楼,被告住11楼。是上下楼的相邻关系。
被告的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房屋的外墙,且距离原告门、窗太近,离原告门的距离不足2米,离原告窗户的距离不足1米。
现正值夏季,被告的空调一开,一股股热气就会扑向原告的阳台上、大厅里、房间里,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中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的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相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1、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小于4.5KW的为3米;2、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米。
被告的空调外机安装不符合国家的规范,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拆除其空调外机,但被告断然拒绝,原告不得已遂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www.guwenlvshi.com
东莞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08年9月2日
首席律师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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