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逃避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工伤赔偿费的处理
一、公司故意注销解散以逃避劳动债务现象多发
最近经常碰到这样的案例,就是用人单位托欠了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或是工伤赔偿费,为了逃避债务,利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时间段,把公司注销掉,使得最后劳动者找不到对象维权。那么,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权呢?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解决了这一难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公布施行。《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由此可见,解散公司并不能逃避责任,即使原公司被解散了,也可以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不要因为用人单位解散而惊慌。
其实在《规则》出台之前,公司法及其解释对此也有规制。
公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解析这些规定可以得知:
1、公司注销解散必须有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程序即为违法。
2、如果公司注销解散没有经过清算,劳动者可要求公司股东、董事或控股股东承担责任。
3、如果公司经过清算,但是未依法通知和公告劳动者,导致劳动者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劳动者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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