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随公司搬迁是否可获得经济补偿?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2-02 09:18:23 点击数:
导读:问:公司注册地址是在长安,现在公司要迁往塘厦,请问不愿随迁去塘厦的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是不是可以以劳动合同变更双方达不成协议为由获得相应的赔偿?答: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
问:公司注册地址是在长安,现在公司要迁往塘厦,请问不愿随迁去塘厦的员工可以获得哪些赔偿?是不是可以以劳动合同变更双方达不成协议为由获得相应的赔偿?
答: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依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因此,不愿意去塘厦的员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首席律师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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