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构成标准及数额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概念
1、概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7年5月11日两高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二、犯罪构成
1、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追缴赃物是司法机关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追究犯罪,为受害人挽回损失的实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必然给侦破犯罪,追究罪犯,追回赃物造成困难,间接或者直接帮助了犯罪。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而且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4、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认定
1、主观必须是明知,表现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是赃物,如果不明知是赃物,即使购买,也不构成犯罪。
2、与共同犯罪区别。
如果与其他犯罪分子预谋,为期犯罪专门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应该是共犯。不以此罪处罚,而按照共谋的犯罪处罚。
3、数额问题。
该罪名法律并未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并不存在数额上的问题,只要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就可以以该罪名定罪处罚。
四、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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