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4 21:23:56 点击数:
导读:•【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0〕5号•【颁布时间】2010-1-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5

【颁布时间】2010-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根据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现就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六、军事法院管辖军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当地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新增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将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一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九、本通知自20102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6

【颁布时间】2010-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目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见附件)统一予以印发,自201021日起施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各地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

 

地区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

北京市

东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 崇文区人民法院 宣武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 海淀区人民法院 丰台区人民法院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天津市

和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辽宁省

大连市 西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卢湾区人民法院 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苏省

南京市 宣武区人民法院 鼓楼区人民法院 江宁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苏州市 虎丘区人民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无锡市 滨湖区人民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常州市 武进区人民法院 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镇江市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南通市 通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浙江省

杭州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 滨江区人民法院 余杭区人民法院 萧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宁波市 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温州市 鹿城区人民法院 瓯海区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嘉兴市 南湖区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绍兴市 绍兴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台州市 玉环县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义乌市人民法院同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

安徽省

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泉州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西省

南昌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山东省

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

青岛市 市南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北省

武汉市 江岸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湖南省

长沙市 天心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株洲市 天元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人民法院 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河区人民法院 白云区人民法院 萝岗区人民法院 南沙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深圳市 罗湖区人民法院 福田区人民法院 南山区人民法院 盐田区人民法院 龙岗区人民法院 宝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佛山市 南海区人民法院 禅城区人民法院 顺德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汕头市 龙湖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江门市 蓬江区人民法院 新会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东莞市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中山市 中山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青秀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人民法院 武侯区人民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重庆市

渝中区人民法院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甘肃省

兰州市 城关区人民法院 天水市 秦州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农十二师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农六师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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