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六种责任的区别

 来源:宁波日报(宁波) 发布时间:2011-03-17 10:25:59 点击数:
导读: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问题,共有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相应的责任、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六种说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一、侵权责任。它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

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问题,共有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相应的责任、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六种说法,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一、侵权责任。它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连带责任。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每个人都负有全部承担的义务,不得以还有其他侵权人加以拒绝,受害人也有权要求其中的一人、数人或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者在承担超出自己份额以外部分,有权向其他人追偿。

三、相应的责任。包含着重意思:一是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应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承担责任;二是在赔偿数额问题上也是体现一种对应责任,即按照过错的大小承担对应的数额,该多少就是多少;三是承担相应责任的侵权人之间不存在彼此追偿问题。

四、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另有侵权人的存在。就补充责任的承担问题,原则上是根据顺位关系,在侵权人能够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下一顺位者可不承担责任;在侵权人基于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等情况,无法承担责任时,则由处在下一顺位者必须就侵权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

五、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完全按照“就侵权人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全部责任”,而必须考虑一定的幅度,即根据承担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如对某一侵权的损失10万元,要是甲作为第一顺位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乙作为第二顺位人应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甲能全部赔偿,则乙无需支付;甲不能赔偿,乙的赔偿也只能在3万元以内。

六、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法律规定的惩罚性幅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对消费者实施欺诈的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侵权人必须在这些规定的惩罚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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