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2011-04-09 15:09:52 点击数:
导读: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鉴于  1、乙方因为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
当事人双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员工):
  (住址、邮政编码、电话、身份证号)
 
      鉴于
  1、乙方因为在甲方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此保密协议。
  2、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  商业秘密的含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
  (1)完整的技术方案;
  (2)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3)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
  (4)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
  (1)经营策略;
  (2)管理诀窍;
  (3)客户名单;
  (4)货源情报;
  (5)投标标底;
  (6)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3、需特别强调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乙方劳动成果的确认及使用
  1、职务成果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非职务成果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2)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5)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6)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或其他指控时,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等报酬中直接扣除;
  (7)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8)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9)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1)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离职之后对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8)项规定的义务承担问题,按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第六条对保密期间及补偿的规定进行处理;
  (3)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并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由甲方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条  重要合同用语的界定
  1、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2、离职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指甲、乙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以离职论;甲方非因按本单位规定或法律规定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工资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以离职论。
  第五条  保密期限
  1、任职期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2、离职期间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1)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乙方离职之日起计算,共计×年。
  第六条  保密补偿
  甲方同意就乙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种:
  (1)乙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元;
  (2)按(月/季/年)支付,由乙方定期从甲方处领取;
  (3)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一般不能超过乙方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甲方实际损失额-乙方已支付违约金)。
  3、前款所述甲方实际损失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金额等数字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未以大写标明的,以小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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