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纠纷如何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11-08-02 09:39:36 点击数:
导读: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为环境权益受害人行使民事请求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同时也应该注意…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对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为环境权益受害人行使民事请求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由于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不尽一致,加之不同法律出台时在立法理念、立法设计上存在差异,难免会造成《侵权责任法》与现行环境法律之间在涉及环境侵权法律关系方面产生一定的冲突。
  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协调《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律之间在司法实践中互相补充、和谐共存的关系,明晰侵权责任,惩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解决环境法律与《侵权责任法》之间冲突的基本规定,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对于正确处理环境法律与《侵权责任法》的冲突显得尤为重要。
  从字面上看,《侵权责任法》第五条中有两个关键词,一个词语是“其他法律”,这指的是狭义上的法律,即与《侵权责任法》处于同一位阶、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法律,而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包含在其中。
  另外一个词语是“另有规定”,这指的是环境法等其他法律在其调整领域内对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所做出的特别性法律规范,这种规范较好地体现了其部门法的专业性,有效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中的不足,或者是在内容上对《侵权责任法》的已有规定做出更为具体的补充和完善,使之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对环境法律与《侵权责任法》关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所做出的规范的效力大小进行甄别,在两者之间要有所取舍,以达到公正处理各种环境侵权争议的目的。

  1.环境法律中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性规定的,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环境法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时吸收了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对于确定水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具有特别意义,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无类似的规定。在审理此类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确定。
  2.环境法律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内容属于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一般不作为司法裁判援引的法律依据。
  从总体上看,环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主要还是属于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环境民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其调整的重点,使得环境侵权的规范在环境法律中数量较少、内容简略。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这些规定是环境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尽管这些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相符,但由于其内容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无法解决当事人争议的关键问题。在环境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确定责任主体、责任构成、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等。
  3.环境法律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取代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现行的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多数出台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其中的某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无法适应当前环境整治工作的需要,后法的一些新规定取而代之是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如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显然,这两条规定存在冲突,《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限制了受害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时选择被诉对象(责任主体)的自由,这可能造成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付出更高的维权成本。相比之下,《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受害人更宽广、更有保障力度的法律救济,使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责任主体的选择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自治权,尽快实现对自己受损的环境权益补偿。

  随着《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单行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环境法律与《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将逐步得以消融,两种不同形式的部门法将在各自调整领域内互相取长补短,共同致力于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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