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11-08-04 10:28:28 点击数:
导读:案例1案情简介:A男和B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准备结婚。B女看中一套房子,A男表示同意,并汇款B女示意买下将来作为二人婚房使用。B女用A男汇给她的钱,以个人名义购房。后B女提出分手,A男…

案例1

案情简介:

A男和B女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准备结婚。B女看中一套房子,A男表示同意,并汇款B女示意买下将来作为二人婚房使用。B女用A男汇给她的钱,以个人名义购房。后B女提出分手,A男索要所汇款项无果,遂诉之法院

法理分析:一种观点认为,A的汇款属于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汇款是为二人结婚买房,属附条件的赠与;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不当得利,A可要回相关款项。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查明,从事实和证据来看,两人确系因准备结婚而购置婚房,且款项为A支付,但因由B经手,房产登记为B个人名字。A认为B取得财产属不当得利,因此应当返还;B则认为该款属于赠予,不应当要求返还。经调解无果,法院最后以公平原则为由,判决B退还部分款项。

 

案例2

案情简介:A男和B女建立恋爱关系,B女看中一辆轿车,A为取悦女友,遂为其付款购车,并登记在B名下。后两人分手,A索要购车款,B不同意,因此,A起诉B归还购车款。

法理分析:第一种观点:购车之时AB之间并无任何约定,应认定为赠与;第二种观点:借贷关系;第三种观点: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查明AB系恋爱关系、A付购车款等事实。A以借贷关系为由起诉还款,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系借贷。B辩称该付款行为应当为赠与。最终,法院认定AB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判决A败诉。

 

案例3

案情简介:A男与B女系同居恋人(注:双方均无配偶),二人共同出资购房,房产登记为二人共有。后分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A诉请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法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有出资行为。最终,判令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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