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广州异型钢材厂申请破产案

  发布时间:2011-08-12 09:41:15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广州异型钢材厂。  广州异型钢材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4571万元。因经营决策失误,资金使用不当,生产经营资金缺乏,经营亏损总额达5863.8万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
       申请人:广州异型钢材厂。

  广州异型钢材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4571万元。因经营决策失误,资金使用不当,生产经营资金缺乏,经营亏损总额达5863.8万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广州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至1996年10月底止,广州异型钢材厂帐面资产总额为133962070.64元,负债额为133949898.84元,经上级主管部门广州市冶金工业总公司同意,广州异型钢材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还提交了企业会计报表、财产清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主管单位意见、职工安置预案及劳动管理部门意见。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异型钢材厂因经营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于1996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

  经裁定,广州异型钢材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广州异型钢材厂的银行帐户,责成其保护财产,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国土局、主管部门等推荐参加破产清算组名单。同时,函告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及组长并指导清算组接管企业和企业财产,开展清算工作。

  1.在第一次清算组会议上,广州异型钢材厂法定代表人及其主管部门向清算组汇报了企业情况。清算组随即进厂接管企业印章、财务帐册、文书档案,组织人员清点、接收财产,确定企业留守人员名单,职责分工等,对企业的开支进行审核后报法院批准支付。

  2.开展债权登记、债务追收工作。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审查、核实债权发生的事实、数额,对担保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债权人。清算组经审查确认中国工商银行工业大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石岗路办事处与广州异型钢材厂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因未依法办理有关固定资产抵押登记,缺乏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应为未依法成立。工业大道支行不服清算组的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异议,维持清算组的决定。同时,清算组在法院的支持、指导下组织力量开展破产债务追收的工作。债务人拒绝向清算组清偿或债务人对债务的发生事实、数额有异议的,经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债务人仍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破产期间,清算组共收回各类应收款项11546881.04元。

  3.清算组根据广州异型钢材厂的设备(冷弯、纵剪机组)自动化程度较高,长期停止运作难以保养及容易损坏的情况,决定将冷弯、纵剪机组租赁给同行业的广州钢管厂原地生产。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于1997年3月12日与广州钢管厂签订了《设备租赁协议》,租期至财产拍卖日止。承租人按月向清算组支付租赁费并承担借用破产企业工人的工资。至广州异型钢材厂破产财产拍卖前,清算组通知承租人停止生产、检修设备,并进行清点、验收。

  4.资产评估。清算组先报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立项,再分别委托广州国企资产评估公司和广州市房地产估价管理所(土地部分)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估价报告书》。评估结果经清算组、法院审核后,提请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确认。经确认,广州异型钢材厂资产总额为7970.27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2203万元、流动资产2078.5万元,长期投资297.25万元、固定资产3391.52万元(建筑物1276.06万元、机器设备2115.46万元);另广州异型钢材厂“方园牌”注册商标评估值为2400元。

  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分别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粤港信息日报》上刊登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广告,以征集竞买人意向。部分企业向法院表示愿意购买广州异型钢材厂全部资产,也有企业和个人表示部分购买。清算组研究决定对企业有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不含职工宿舍)进行整体性公开拍卖。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该部分财产评估价值为5803万元。清算组以此为依据,决定以下浮20%(即4659万元)作为拍卖起叫价。同时,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如上述价格无人应价时,以评估价下浮25%(即4350万元)作底价拍卖。

  拍卖行(经法院进行资质审查)接受清算组委托,经公告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现场监督,清算组作为委托人出席拍卖会。经多次竞争,最高出价的竞买人以5000万元竞得。拍卖会后,清算组现场会议确认拍卖结果并报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异型钢材厂“方园牌”注册商标同样委托拍卖行以评估值2400元作底价拍卖,因无人应价收回,后以5000元转让。资产拍卖后,拍卖行将拍卖前、后的工作情况通过清算组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国发(1997)10号文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广州异型钢材厂土地使用权拍得款18977240元中拨付12458600元作职工安置费用,在职及退休职工分别交广州再就业服务中心和社会保险管理局接收。余额6518640元计入破产财产处理。

  经清算审计,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及《分配方案》:企业资产(除职工宿舍)拨付职工安置费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后的余额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拖欠职工工资、欠税款、普通债权顺序分配,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5.12%。职工宿舍移交主管部门代管。债权人会议对《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审查,一致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2日裁定,宣告广州异型钢材厂破产,确认《分配方案》。

  清算组分配财产后提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广州异型钢材厂破产程序。

  评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注意了以下几点:

  1.法律适用。本案破产企业是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其破产审判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外,还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本案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的条件是“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未将“资不抵债”作为破产条件。这说明立法上更注重的实质要件(偿债能力),而不是形式要件(资债比例)。资不抵债通常反映企业已无能力清偿债务(也有例外),而资大于债则并不说明企业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因为一般企业大部分资产是由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构成,如果以大量的固定资产偿付债务,则企业可能失去生产经营要素,丧失继续生存的能力。这种情况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债务。另外,受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约束,会计报表中的资产部分含有一定的“虚资产”,如递延资产等等,帐面资产额与实际资产价值有一定的差异,所以企业申请破产时帐面资产略大于债务,法院予以受理是正确的。

  3.关于破产宣告的时间。本案破产宣告在整个清算工作完成之后作出,显然滞后。破产宣告是破产清算开始的标志,人民法院只有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才能系统地开展清算工作。只要查明企业符合《企业破产法(试行)》所规定的破产条件,就应当裁定宣告企业破产,没有必要待清算完毕后宣告。比较适当的时间是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还可以提前一些。

  4.清算组的职能主要是接管破产企业和对其财产实施以清算目的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以及必要的民事活动。它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在清算期间是否继续生产经营,当然也可以将破产财产进行租赁。但必须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何更好地保护破产财产,避免和减少财产的自然损失,是提高清算工作效率的关键,也是破产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5.破产财产变现有各种方式,从实践来看,公开竞价拍卖仍应成为主流。将破产财产推向市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正体现破产财产的市场价值,也能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一些特殊的生产资料,如高精尖设备等,也可采用协议转让、投标等方式,以保护国家利益。

  另外,破产财产拍卖如按评估的价格无法卖出,可适当降价出卖,不能单纯地强调破产财产的评估价值,而忽视财产真正的市场价值,因为两者之间并非在任何情况都相等。破产财产变现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市场价值。评估价值应作为对市场价格估算的参考依据。

  6.破产财产范围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是指可以按照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分配的财产。同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的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也只能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国务院确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破产与一般企业破产的最主要区别,也是人民法院办理这类企业破产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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