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婚姻期间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免税

  发布时间:2011-09-01 20:09:25 点击数:
导读: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

  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一篇:不得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下一篇:租赁房屋的注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