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石买卖合同
购货单位:辽宁XX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购买乙方温度调节器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颜色和质量、价格
1、 产品名称:OMT-3018L
2、 产品颜色:本色
3、 产品质量:甲方在第一次收货确认质量无异议后,将其中一套产品封存盖章后寄回乙方作为样品保存,此后产品均以该样品为质量标准。
4、 产品价格:单价¥60.00元(大写陆拾元整,人民币)(批量优惠价格)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及价格修正
1、 产品的数量:以每次的订单为准。
2、 订单量保证:甲方每月订单量不得少于4000套,每年订单量不得少于50000套。
3、 若甲方订单量少于以上要求,则产品价格按单价¥66.00元(大写陆拾陆元整,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运输方式、运费承担、送达地点以及接货人
1、交货方法:乙方代办运输。
2、运输方式:德邦货运,汽车公路运输。
3、运费承担:甲方承担运费。
4、送达地点:甲方公司所在地,公司电话:0412-7821352。
5、接货人: ,移动电话: 。
甲方可在乙方未办理托运之前电话通知(并通过传真或电邮正式通知)乙方改变货物运输方式、送达地点以及接货人。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期限
甲方下单后,根据下单量由甲方双方协商交货期间,该交货期间从甲方支付第一期货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五条 货款的结算
1、 甲方下单,并双方协商好交货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20%(第一期货款)。
2、 乙方办理了托运之后,甲方应当在两日之内支付该批货款的75%给乙方(第二期货款)。甲方不支付第二期货款时,乙方有权通知货运公司不准予提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 另外5%的货款,甲方应当在收到货物的三个月后支付。
4、 逾期付款的,还应按未付款的0.5%每日支付违约金。
乙方指定收款人以及银行账户:
收款人户名:xxx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樟木头支行
帐号:6228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接收货物后一个星期之内进行检验,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一个星期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半个月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运单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花色、牌号等等;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3、甲方根据货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乙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七条 乙方特色服务
1、 电话咨询:提供产品相关的技术咨询。
2、 信函传真: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供产品应用咨询服务。
3、 网站支持:本公司网站发布相关技术解决方案。
4、 电子邮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产品应用指导服务。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执行期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该合同执行期为一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乙双方往来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电话:0412- 电话:0769-
传真: 传真:0769-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yn@omnipo.com.cn
地址: 地址: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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