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协议
协议双方于200 年 月 日 在茂名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共同财产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四环路边景湖春晓XXXXXXX。现夫妻感情出现分歧,为了双方冷静思考,为了双方的个人幸福,经协议人自愿协商,达成正式分居协议如下:
1、分居时间自2011年月11月6日开始,男方居住于东莞市东城区四环路边景湖春晓48栋1单元701房;女方居另寻住处,租金自理。
2、收入\债务:分居期间,双方的各自收入属于各自所有,双方均不得对外借债,否则,视为个人债务。
3、房贷处理:分居期间,由男方支付其所居住房屋的贷款(即东莞市东城区四环路边景湖春晓XXXXXX),支付办法:由男方每月15日前将当月所需的供屋款存入中行还贷账号: ,户名: 。
4、分居期间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亦互不干涉对方生活。
5、分居期间双方各自反省思考,如果能够相互容纳,再共同居住生活,并在本分居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终止分居”。
6、分居满壹年后依然无法缓和夫妻矛盾,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可由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本次分居且不能和好,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
7、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不得随意反悔。
8、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人(男方): 协议人(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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